河南事业单位养老金补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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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支付条件
1. 企业职工补充缴费:规定在职工与企业持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向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障审计部门检查后,企业应当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整改通知书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2. 个人补偿金:个人补偿金分为灵活就业人员补偿金和个人工伤补偿金。
(1)灵活就业补缴:要求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并具有河南省户籍,并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社保或暂停缴费的,可凭个人身份证申请领取社保补缴。
(2)个体工商户补助:个体工商户要求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具有河南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含)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补偿金年限
截至2017年12月31日,45岁至60岁男性、40岁至55岁女性一次性支付个人身份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再按照通知办理补发。
3.可以拖欠支付的保险类型
1. 养老保险
2. 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职工身份补交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的年度缴费基数补交。利息在2011年6月30日前加收,滞纳金在2011年7月1日后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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