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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号办法已于202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王太辉市长
2021年7月2日
关于 《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的解读202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2021年7月2日,市长王太晖签署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一、 《办法》 出台的背景目前,我市市区现有瓶装液化气用户约4万户,主要集中在城乡接合部、老旧小区和租赁户,市场管理较为混乱,非法经营、非法倒灌、不规范使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广大市民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加强瓶装液化气管理的呼声日益强烈。6月13日,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进一步为液化气市场安全问题敲响警钟。因此,亟须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制定系统、全面、符合现代化治理模式的瓶装液化气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等一系列上位法,为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2019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 《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9〕13号),要求各地加强专项立法,有效防范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6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因此,当前开展我市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有现实迫切需要,条件已成熟。二、 《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 由总则、气瓶充装管理、经营管理、用气管理、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组成,共计八章四十二条。(一)关于职责分工的问题。 《办法》 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瓶装液化气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以有效避免权责交叉、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用户全面摸排,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二)关于建立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的问题。 《办法》 明确建立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对瓶装液化气充装、运输、经营、使用全过程可溯源管理。通过全程流转监测,有效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流转环节的各种安全隐患,提升管理效能。(三)关于规范充装管理的问题。 《办法》 对气瓶充装管理设单章予以规定,明确了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要建立气瓶管理档案。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及时委托给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废,并建立报废记录。(四)关于规范经营管理问题。 《办法》 第三章对气瓶经营企业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明确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了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送气人员上门送气时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定期安全用气巡查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维抢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 《办法》 还明确要求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行业服务规范,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电话、事故抢修电话、收费标准等便民利民信息。(五)关于规范用气管理的问题。 《办法》 第四章规定了气瓶用气管理的相关内容。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配合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安全检查,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合格的液化气器具和气瓶,禁止从事七种行为。 《办法》 还重点强化对餐饮场所义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数量多且使用较为混乱,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六)关于规范运输管理的问题。 《办法》 第五章明确了气瓶运输单位管理的相关内容。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将气瓶运输信息接入气瓶流转监测系统。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负责终端配送的运输安全。配送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七)关于安全管理的问题。 《办法》 第六章对气瓶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的安全监督检查。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责任制。瓶装液化气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将运输工具作为存储点长期储存瓶装液化气。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安检通知公示或提前预约等方式对用户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八)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办法》 区分管理对象存在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罚则。其中,对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存在的四种违法行为:1.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液化气的;2.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充装的;3.用槽车直接向液化气瓶充装液化气或者用液化气瓶相互倒灌液化气的;4.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相应设定了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此外, 《办法》 还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气的,以及瓶装液化气用户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包括运输工具)使用、储存瓶装液化气的违法情形,也分别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 《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的解读
2021年6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7月2日,王太辉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并公布。它将于2021年10月1日生效。
一、 《办法》 出台的背景
目前,全市城区瓶装液化气用户约4万户,主要集中在城乡、老旧小区和租赁户,市场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违法倒灌、不规范使用现象依然存在,安全隐患较大。公众、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要求加强瓶装液化天然气管理的呼声日益强烈。6月13日,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进一步为液化气市场的安全敲响了警钟。因此,迫切需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调整原有的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制定出系统、全面、现代化的瓶装气体管理体系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上位法为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2019年8月,国务院安委办公室发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第13号),要求各地加强专项立法,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目前发展我市瓶装液化气管理立法,有现实的迫切需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二、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7755 -79000由总则、气瓶充装管理、经营管理、用气管理、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组成,共八章42条。
(1)关于职责分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瓶装液化气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有效避免权责重叠、推诿的现象。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和监督协调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气体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气体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用户进行全面调查,建立信息档案,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储存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气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2)关于气瓶流量监测系统的建立。7555-79000明确建立气瓶流量监控体系,对瓶装液化气灌装、运输、操作、使用全过程进行可追溯管理。通过全程流量监控,可以有效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实现信息共享,减少流动环节的各种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效率。
(3)规范灌装管理问题。《关于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对钢瓶灌装管理提供了单章规定,明确了瓶装液化气灌装单位应遵守的具体规定,要求灌装单位在取得钢瓶灌装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钢瓶灌装活动,只能灌装自己的气瓶,必须建立钢瓶管理档案。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气瓶使用登记,并在合格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将气瓶送交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气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废,并建立报废记录。
4. 规范经营管理。第三章规范气瓶企业的经营活动。规定从事装瓶液化气经营的企业(含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气体经营许可证,无气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装瓶液化气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天然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经营瓶装液化天然气的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灌装液化天然气的企业应当建立用气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人员和操作、维护、抢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办法》还明确要求瓶装液化气运营企业遵守行业服务标准,并公布服务项目、服务电话、抢修电话、收费标准等信息,方便百姓使用。
(五)用气规范管理问题。《办法》第四章规定了气瓶气体管理的相关内容。瓶装液化天然气用户应当配合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和安全检查,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合格的液化天然气器具和钢瓶。七种活动是被禁止的。《办法》还着重加强了对餐饮场所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我市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数量多、使用较为混乱、安全隐患较大的问题。
(六)运输规范管理问题。第五章明确了气瓶输送单元管理的相关内容。瓶装液化气运输单位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要求。装瓶液化气体输送单元应将钢瓶输送信息与钢瓶流量监控系统相连接。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终端配送的运输安全负责。配送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瓶装液化气企业标识。
(七)安全管理问题。第六章对气瓶的安全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气体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瓶装液化气体的安全监督检查。经营瓶装液化天然气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瓶装液化天然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使用运输工具应使用作为长期储存瓶装液化天然气的储存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检查公示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每年至少对用户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液化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气体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8)法律责任问题。《办法》区分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分别设置相应的处罚。其中,瓶装液化气灌装单位存在四种违法行为:1.瓶装液化气灌装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擅自灌装液化气瓶的;2. 2. 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造的灌装气瓶;3.用罐车直接灌装液化气钢瓶或相互回填液化气钢瓶;4. 对销售、灌装单位擅自灌装瓶装气体的,分别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此外,对于瓶装气用户在没有安全条件(包括运输工具)的场所使用和储存瓶装气的违法情形,如果瓶装气经营企业未经许可销售灌装单位灌装的瓶装气,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者:王凤梅、王艳茹
编者:秦晓珠
校对:严学杰、尹丽
运营:林森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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