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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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遣交警到现场,并需先行组织抢救伤者,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此外,交警应该检查交通事故现场以收集证据。如果有必要收集证据,他们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在核实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检测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需要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字。
从这条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到,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一旦接到事故报告,就应该立即派交警到现场,没有理由拒绝。所以在这里也提醒车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双方都没有办法私通,那么就需要进行报警处理,应该及时报警立即上报,千万不要在报警处理后才报警。
毕竟在报警处理之前,交警可以根据现场的情况收集更多的证据,只有得到有效的证据,才能有利于双方车主的责任划分。另外,在取证过程中,出于取证的需要,完全可以扣留事故双方的车辆,但在检查过程中,也会对双方的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由此可见,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一旦出现无法解决的问题,交警应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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