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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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警示灯。(一)擅自组装机动车或者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特性的;(二)改变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号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四)冒用他人机动车的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的。第十七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尺寸、质量、刹车、风铃、夜反光镜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条件;考核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相应型号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可以发给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许可驾驶类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的资质进行管理,其中拖拉机驾驶专业培训学校和驾驶培训班的资质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管理。[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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