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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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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号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在购车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销售者也需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本规定对家用汽车的退换货也有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销售商办理相关的退换货业务。更换退货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之日起60天内或行驶里程在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因发动机、传动装置、动力电池、驱动电机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发动机、传动装置、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用三包凭证。维修人员应免费更换。

第二十一条在保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天(含等待修理配件的时间)的,维修商应当自第6天起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汽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赔偿。

第二十二条自“三包”有效之日起7日内,家用汽车产品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或主要部件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的,消费者凭购货发票和“三包”凭证,可以选择更换或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在3000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故障、制动系统故障、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动力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凭购车发票和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或退货。卖方应免费更换或退货。

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凭购货发票或者三包证明选择更换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1.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已累计修复2次,但故障未排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2、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3、发动机、变速箱、动力电池、驱动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等,车身同一主要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4. 因质量问题累计返修时间超过30天,或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返修时间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其主要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需要根据车辆识别号(VIN)定制的防盗系统运输时间、全车主线束、动力电池等特殊部件以及救援行程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维修时间。

第二十五条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更换条件,销售者没有相同品牌、型号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厂的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选择退换不低于原汽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卖方凭购车发票或三包凭证退换。

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家用汽车产品的,应当赔偿消费者下列损失:

1. 车辆登记费

2. 卖方扣除相应折旧后的安装、装修费用

3.卖方向消费者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最后,关于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责任的更多细节,请参考相关法律文件。汽车三包政策是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有力保障,也可以用来规范和抑制汽车销售行业的不良风气。这一政策的出现可以说是人民的福音,极大地体现了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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