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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摇号新规定,北京2023年摇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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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出行时最重要的交通工具,所以想买车的人已经越来越多,但对于用户数量有限的城市来说,摇号政策自然是备受关注的,近日北京出台了新的摇号规则,不妨看看2023年北京的摇号规则。

本文为2023年北京市彩票新规新政策原文,即《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它还包括2022年北京指数的配额分配和家庭摇号规则。

提示:

1、如果觉得原文太复杂看不懂,可以点击北京彩票新政解读快速了解新政的变化;

2、想了解各项指标的分布和家庭彩票的规律,可以滑到本文的下半部分。

实施细则《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小型客车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耗,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型客车实行数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型客车的年增加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小型客车需求、道路交通、停车供应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型客车年度控制目标。

第三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需要获取市政小型客车配置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整理、等待等方式获取。普通乘用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单位和个人新能源乘用车配置指标通过等待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乘用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市政机关和足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车指标。

小客车运行指标配置,具体配置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小型客车数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小型客车数量控制的政策措施。

公安、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人文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乘用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查、信访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控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通过小客车指标控制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指标申请的收集、审核结果的公告、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宣传等工作。

各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在辖区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设置乘用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证书等相关材料上传、指标确认通知打印和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目标配额每年确定一次。新能源乘用车每年5月26日配置,普通乘用车每年6月26日和12月26日配置。指标配额不能在不同年份配置。

第二章配置索引的应用与回顾

第六条单位、家庭和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分配指标:

(一)提出申请,取得申请代码;

(2)申请资格通过后参与指标配置;

(3)如果获得分配指标,则可以获得分配指标确认通知。

第七条单位申请分配指标的要求和数量,按照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在本市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经支付超过50000元(含)在本市的增值税,或新注册企业支付超过50000元(含)在本市的增值税,可以申请一个索引在目前的一年,每增加500000元,可以申请一个额外的索引。但年度申请指标最多不得超过12项。在上限范围内,均可申请新能源乘用车指标,普通乘用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二)在本市注册的制造企业、信息传输企业、软件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上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可申请一项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申请另一项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最多不得超过12项。在上限范围内,均可申请新能源乘用车指标,普通乘用车指标不得超过6项申请。

(三)在本市登记的非全额占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持有有效的登记证书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可以每年申请一个普通乘用车指标和一个新能源乘用车指标。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得申请登记一项分配指标: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二)主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以主要家庭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公婆婆、公公婆婆为限,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在本市有住所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本市登记的小型客车;

(五)离婚时拥有原配偶在本市登记的小巴的个人,离婚后10年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但2021年1月1日前离婚的除外。

主申请人在指标分配中代表家庭,是指标的所有者。主家庭申请人取得分配指标后10年内,所有家庭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分配指标登记。在按家庭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其他形式的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者必须声明所提供的申请信息和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第九条住所在本市的个人,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型客车,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一项配置指标登记。在本市定居的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登记的人员;

(二)驻京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装警察;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北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4)持有有效07555 -79000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0755-79,000号有效证件,近5年(含5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个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和个人填写申请表后,申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到指定网站或者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办理变更。

第十一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收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审批部门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及其在京居留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个人(包括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和个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信息;信息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核实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登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企业和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事部门负责对0755- 79000名本市非户籍人员的信息进行审核。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指标等数据与乘用车指标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负责部门客车指标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和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分配指标申请。

对1月1日至3月8日期间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将于3月9日汇总后送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4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审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在5月24日前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

对于8月1日至10月8日期间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将于10月9日收集并送交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在11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11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审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在12月24日前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

申请人提交的家庭信息全部通过审核的,视为通过了申请人家庭的个人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申请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再次申请审查。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家属或者个人对审核部门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配置指标的获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个人摇号的步数按照累计摇号次数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已累计的天梯数量不变,即:累计参加6次(含)内未成功签约的人数,天梯数量为1;对于每增加六个条目,将步数增加一个,以此类推。持有有效的残疾人士小型自动客运车辆牌照(C5)的申请人,将额外增加若干步骤。从2021年1月1日起,在之前的步数基础上,每多参加2次摇号,增加步数,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家庭摇号按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积分由基本积分和阶梯(等待)积分组成。主要家庭申请人的基本分为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本分各为1分。参加普通乘用车指数摇号的家庭申请人,每累积一步可得1分。对于那些正在等待新能源小巴指数的人,从他们最后一次开始等待到他们申请家庭摇号当年的12月31日之间的时间,每一整年将增加一分。过去没有参加过摇号或轮候名单的人将不会获得加分。每一整年的家庭申请,所有家庭申请人的积分将加一分。

如果家庭申请人中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则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世代数。

如果家庭申请人不包括主申请人的配偶,则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家庭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世代数。

家庭几代人指申请人家庭中包括的几代人,最多为3代人。

第十六条家庭申请人与个人申请人共用一个摇号池。家庭的总得分和个人步数是家庭或个人应用程序代码在彩票池中出现的次数。应用程序代码出现的次数越多,胜率越高,但只能赢一次。

第十七条2021年新能源小客车分配额度中,扣除分配给单位的额度和在运小客车的额度后,60%优先分配给家庭,2022年调整为70%,2023年及以后调整为80%,其余分配给个人。按上述比例分户分配后,如有剩余,应一并申请待定的个人分配。

对于申请新能源乘用车配置指标的家庭,按家庭总分由高到低进行配置排序。对于总分相同的家庭,按照乘用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中最早登记的时间进行排序配置。申请新能源配置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等待。

第十八条指标管理部门组织指标分配时,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现场公证,并在指定网站公布分配结果。现场配置的时间、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家庭申请人中奖或者被积分制抽选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民政部对家庭申请人的家庭关系进行核查。审核通过的,出具指标确认通知书。

部分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无法通过数据交换核实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通知家庭申请人。主要家庭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不能确定亲属关系的,可以自愿申请申报公证;但涉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有关家庭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

公证书可在通知主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审核公证书后,出具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通过指定网站或者电话查询配置结果。小型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家庭申请通过后,申请有效期至次年3月8日。未取得分配索引的申请人,将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至下一个分配索引。申请有效期结束后,将重新审核家庭申请资格。在申请有效期内,因出生、死亡等原因,家庭申请人人数增加或者减少,但主要家庭申请人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申请;另有变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使用下一个指示器配置检查更改请求和重新应用程序。审核通过后,重新计算住户总积分。

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有效期至次年3月8日。未获取配置指标的用户将在申请有效期内自动转到下一个配置指标。申请有效期满后,将重新审核个人申请资格。个别应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应用,重新应用时配合下次指标配置进行复查。申请人在有效期内重新申请并通过审查的,新能源小巴指数单项申请的等待时间保持不变;如果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未重新申请或未通过审查,则不保留等待时间。

单位、家庭或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其有效代码将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取消家庭配置指标申请后,累计家庭申请数量为原个人摇号保留,原个人申请新能源乘用车指标的等候顺序不保留。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包括主申请人家庭)应当自收到指标确认通知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逾期未办完的,视为自动放弃。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二手车销售发票核查、车辆捐赠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税务机关受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应当先对小型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进行审查。市场监管部门核实二手车发票、公证处进行车辆捐赠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型乘用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并在查验后的相应票证背面加盖“指标已取得”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向本市申请小型客车登记、过户登记、变更登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对小型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车辆购置税缴纳证明、二手车销售发票进行查验。(三)车辆捐赠的公证证明和其他需要查验的材料、内容。

第四章更新索引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包括主申请人家庭)在出售或报废自有小型乘用车后,需要购买新的小型乘用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乘用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的证明文件。然而,如果一个人在该市登记了两辆以上的小型客车,他只能选择其中一辆来获得更新索引。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巴的,在保留一辆小巴的基础上,其他车辆可以将登记变更或者转让给其在本市无登记小巴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受让人不需要指示性证明文件。配偶为受让方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子女或父母为受让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在本市有住所的个人”的条件;

(二)与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的亲属关系持续一年以上的。

通过数据交换无法核实亲属关系和婚姻状况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通知申请人。有关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亲属关系公证,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不能确定亲属关系的,可以自愿申请声明公证;但涉及婚姻状况,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有关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先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办公窗口进行现场核查。公证书可在通知申请人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政府设立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视为放弃申请。

经审查合格后,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受让人应当持审核结果等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变更或者转让登记。办理完毕后,原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索引。

第二十三条自2021年1月1日起,需要申请小型乘用车换证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主申请人家庭),可在车辆过户注销登记完成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换证指标申请,不再设定12个月的申请时限。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在12个月期限内申请并获取更新后的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废乘用车销售、转让、注销登记信息,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经批准后在指定网站发布乘用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

第二十四条按照0755-799000、0755-799000的规定,被注销登记的小型客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机动车登记证书后,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号牌、行驶证无效,逾期未办理的。不接受指标更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车辆办理过户、注销登记后,原车辆登记所有人死亡或者单位被注销的,申请更新指标的资格无效,其他人不得代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更新指标后,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应当按照《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二十九条持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报废后,可以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五章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单位、家庭和个人错误填报申请信息导致的审核不通过等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小客车指标或办理指标相关公证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小客车指标、虚构车辆报废事实骗取小客车更新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其非法取得的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对于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市经信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北京市居住证》 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申请变更或转移登记时,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执行。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或其他涉及车辆所有权转移的情形,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第二款。

取得个人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个人死亡的,或者取得单位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单位注销的,其尚未使用的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取得家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后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其尚未使用的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不含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可由其他家庭申请人共同指定一名家庭申请人使用。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二手车流通过程中涉及小客车指标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京交发〔2017〕332号)同时废止。

2022年北京指标配额

2023年1月5日,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公布了2023年北京指标配额情况,其中普通指标3万个,新能源指标7万个,合计10万个。

2022年北京指标配额普通指标(个)新能源指标(个)个人指标额度(个)2860012720家庭指标额度(个)50880单位指标额度(个)12003600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个)2002800合计额度(个)3000070000普通指标额度3万个

1.普通小客车指标。家庭和个人指标额度共计28600个, 家庭和个人同池摇号;单位指标额度1200个;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200个。

新能源指标额度7万个

2.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家庭和个人指标额度共计63600个,其中家庭指标额度50880个、占比80%,个人指标额度12720个、占比20%;单位指标额度3600个;营运指标额度2800个。

“无车家庭”积分规则

简介:只要符合条件,成员间就可以相互组成多个无车家庭,但家庭申请人越多中签的概率越高。

“无车家庭”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其他申请人积分均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申请每满一年,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1分。

基础积分:主申请人2分、其他申请人1分;

阶梯(轮候)积分:

当前参与普通指标摇号的,现有阶梯数,每1阶梯数加1分;

当前参与新能源指标轮候的,个人轮候时间距离以家庭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满一年加1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

无车家庭由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两部分组成,家庭成员当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成为主申请人:

1、本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2、本人名下没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3、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而其他家庭申请人需要符合上述1、2两点,驾驶证有无皆可。其他申请人只能是主申请人上下三代以内的亲属,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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