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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柴油锅炉排放标准?

简介:关于锅炉大气排放标准 柴油锅炉排放标准?的相关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要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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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业锅炉industrialboiler

用于工业生产及民用供热的锅炉。

3.4

燃气采暖热水炉gas-firedheatingandhotwatercombi-boilers

具备分户供暖功能的燃气器具。

3.5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6

含氧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ontinuousemissionsmonitoringsystem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8

烟囱高度stack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9

新建和在用锅炉newandin-useboiler

新建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

在用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10

高污染燃料high-pollutedfuel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fuelforbiddenarea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1。

表1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

污染物

标准实施之日起

2017年4月1日

颗粒物(mg/m3)

2

2

二氧化硫(mg/m3)

10

10

氮氧化物(mg/m3)

80

3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4.1.2 在用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2。燃煤电站锅炉(含自备电站锅炉)根据市政府要求适时关停,关停之前执行表2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2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执行时间

污染物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2017年4月1日后

标准实施之日起

颗粒物(mg/m3)

2

10

二氧化硫(mg/m3)

10

20

氮氧化物(mg/m3)

80

150

汞及其化合物(μg/m3)

0.5

30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级

1级

注:燃煤锅炉包括燃煤工业锅炉及燃煤电站锅炉。

4.1.3 新建燃气采暖热水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宜超过100mg/kW·h。

4.1.4 燃煤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见表3。

表3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

无组织粉尘监控点

浓度限值(mg/m3)

单位周界

0.3

4.1.5 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脱硝设备的设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反应物混合均匀,反应完全,减少有毒有害或可能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得高于2.5mg/m3。

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工艺的脱硝设备,氨逃逸质量浓度不得高于8mg/m3。

4.1.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2 烟囱高度规定

新建锅炉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4规定执行。锅炉容量大于28MW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1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4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单台锅炉容量D/(MW)

Dlt0.7

0.7≤Dlt2.8

2.8≤Dlt7

7≤Dlt14

14≤Dlt28

烟囱最低高度/(m)

8

15

25

35

45

5 监测

5.1 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应按GB/T16157或HJ/T397的规定设置永久性烟气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2 监测负荷

监测锅炉烟尘排放时,锅炉负荷应符合GB5468的规定。监测锅炉气态污染物排放时,锅炉负荷不得低于70\%。

5.2.1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执行GB/T16157、HJ/T397和HJ/T55的规定。

5.2.2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5。

表5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项目

手工监测分析方法

自动监测分析方法

1

颗粒物

GB5468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二氧化硫

HJ/T56碘量法

HJ/T57定电位电解法

HJ629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

氮氧化物

HJ/T42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92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定电位电解法

4

汞及其化合物

HJ543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5

烟气黑度

HJ/T398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

6

无组织粉尘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

7

HJ533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

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测试方法执行GB25034。

5.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用烟气分析仪应符合JJG968的规定。

5.4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T16157的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含氧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5.5 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换算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1μ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μ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

5.6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锅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合格后,在有效期内监测数据为有效数据,以小时均值作为连续监测达标考核的依据。测试仪器的管理、使用,按照环境保护和计量监督的有关法规执行。14MW(含)以上的热水锅炉及20t/h(含)以上的蒸汽锅炉需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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