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2019年高考本科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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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号文件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合肥工业大学,简称何工大学;英文翻译是Hefei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缩写是HFUT。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高校、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安徽省共建高校。
第四条合肥工业大学有屯溪路校区、翡翠湖校区、宣城校区。屯溪路校区和翡翠湖校区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两个校区合称为合肥校区。宣城校区位于安徽省宣城市。
第五条合肥校区和宣城校区采用两种不同的招生代码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颁发‘合肥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校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统招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港澳台学生、自主招生考生和农村自主招生考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主任,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分管校长为副主任,校友、师生代表以及学术委员会、招生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工作总结;研究分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的招生工作提供建议;审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原则;监督检查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在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学校还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办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招生领导小组,从整体上指挥、协调、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工作人员
第九条招生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凡有直系亲属(子女)报考当年普通高校的,不得参加当年招生工作。
第十条招生工作人员名单,必须经纪检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合肥工业大学根据发展规划、人才培养、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重点扶持政策等因素,确定学校生源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最终按省、按专业确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学校没有保留计划。
学校计划招收普通本科生8200人,其中翡翠湖校区5200人,宣城校区3000人。
第十二条若某省(市、区)招生计划未完成,合肥工业大学将按t要求将剩余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省份
第十五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合肥工业大学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在学校、运动员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三级网上公示。
第十六条合肥工业大学自主招生考试合格学生名单和农村学生自主招生考试合格学生名单将在学校网站公布,并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驻第二炮兵预备役军官选拔培养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和省属高校招生部门负责国防预备役学员的体检和面试工作。
第六章入学规则
第十八条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九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并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招生计划的适当比例确定为105%左右。进入江苏省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成绩的排序方式录取,成绩必须是‘双B’及以上,不加分;‘招生计划1:1范围内,内蒙古自治区学生按专业对口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专业志愿录取时,第一志愿专业与第二志愿专业成绩差3分,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其档案按3分的成绩差投到第二志愿专业,减去3分后的总成绩与本专业志愿其他未录考生进行比较,由高到低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志愿为第一专业的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仍不满足的,不降分,直接将档案放入后续志愿专业按高低分录取,直至服从志愿专业或退出档案。本条不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
第二十一条在调剂的考生中,我校优先考虑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分数达不到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按其分数高低顺序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满员;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予以辞退。
顺序
二十二条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含安徽省)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并取得合格证。同时专业课要达到所在省(市、区)专业课统考成绩合格线(不要求统考的省除外),文化课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专业加试分×60%+文化分×40%)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参加合肥工业大学专业加试成绩(全国排序)前三名的考生享受加分: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指专业分,非综合分)。安徽省考生:按综合分(省统考专业分/省统考专业满分×700+文化分/文化满分×300)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高水平运动队、自主招生录取、农村单独招生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合肥工业大学有关招生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肥工业大学对教育部及各省(市、区)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一概予以确认,将按考生享受优惠政策后的总分予以录取。
第二十五条报考合肥工业大学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国防生体检标准按军检要求执行。
第七章招生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十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高校招生章程公开、高校招生计划公开、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四严格",即:严格高校本科招生调整计划使用管理,严格高校定向就业招生管理,严格独立学院招生管理,严格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应自觉遵守"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条合肥工业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参与学校的各类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未经过各省级招生部门提供电子档案的考生,合肥工业大学一律不予录取。
第三十一条考生可以向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或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也可登录合肥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新生进校时,必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以便核对身份。开学后,学校将对全体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市、区)招生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校组织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自己的学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持当地乡镇以上证明,在入学后向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优秀学生第一志愿报考合肥工业大学,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以奖励第一志愿报考合肥工业大学的优秀学生。
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合肥工业大学按学生每学年实际所修学分和学籍注册费统一结算学费,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按学年制的标准预收。学费标准以安徽省物价局核定数额为准。各专业预收学费如下:
1.艺术类专业7000元/生·年;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第一、二学年5500元/生·年,第三、四学年95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12500元/生·年;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3000元/生·年。
2.其余专业5000-5500元/生·年。
3.住宿费:1200元/生·年
第三十六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551-6290109662905427(传真)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230009)
网址:http://bkzs.hfut.edu.cnE-mail:hfutzb@hfut.edu.cn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合肥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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