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春季高考招生简章和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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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
普通高等职业(春季)招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国土资源房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四)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院路600号。
(5)学院的基本情况
学院代码:1234
学院概况:学院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生态高教园,教育教学设施完善。开设了国土资源、建筑工程、房地产、艺术设计、经济贸易、管理等专业和专业方向。目前有近8000名学生。
机构设置:学院教学实体设房地产经济管理系、建筑工程系、建筑设备工程系、建筑艺术系、工商管理系、国际经济与贸易系、基础课系、体育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6个系3个系。
就业优势:学院充分利用京津冀和滨海新区的地理优势,拥有近2000家用人单位信息库。
教学模式:学院专注于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模式。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实行工学交替培养学习,为毕业生就业搭建平台。
高职:学生升本科有三种途径:一是普通学生升本科;二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三是远程(网络)教育。
学生工作:学院各级党组织组织严密,大力培养吸收优秀青年入党,计划每年发展学生党员300人以上;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学院连续多年被评为“平安校园”,营造了安全、稳定、和谐的学习环境。
青年志愿者团队:学院团委组织学生成立志愿者团队,连续7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中国国际矿业大会志愿服务保障工作,被评为会务服务先进集体。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设立招生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春季招生计划按照天津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按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报名资格按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学费标准为: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照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顺序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只有当最低控制线第一顺序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顺序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体育特长生必须通过学校面试和考核。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市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并持有二级运动员资格证书的学生。
第十二条艺术准入规则:
(一)考生参加天津市美术专业招生考试,并进行专业考试;
(2)按照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指定的最低投档线和报考我院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春季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号,对考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新生报到须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所有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少数民族语言考生应认真填报。
第十五条被录取的考生经天津市招生考试院核准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将加盖“天津国土资源与房屋职业学院新生入学专用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将按照《录取通知书》上考生的邮寄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不能按时到我校报到,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或发传真请假。报名日期后未到我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注册要求见《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学院开辟了“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积极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均可提出申请。此外,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为鼓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学院设立了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仅适用于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高职春季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有关春季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gfxy.com.cn
E-mail:tjgfxyzb@163.com
电话:(022)63303817、63303848
传真:(022)63303816、63303873
QQ咨询:102131918(天津国土房屋学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600号
邮编: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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