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科工作制度( 五 )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综合百科技术大全及相关资讯,可以多多关注茶馆百科网。

(三)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无资质人员进行放射诊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医疗机构的业务。执照。"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号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买或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检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辐射剂量和辐射健康档案的;
(五)严重危害人员健康的辐射事故;
(六)发生辐射事故未及时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医疗机构出具《辐射诊断和治疗许可证》号的,人民政府负直接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来治疗疾病(如肿瘤)的技术。
核医学: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的引导下,通过经皮穿刺或导入导管进行抽吸、引流或塑形、灌注、管腔和血管栓塞等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穿透的特性,获取人体器官和组织的影像信息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2006年9月1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许可证》和《医用放射机构许可证》,并重新核准医学影像。部门。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辐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科工作制度( 五 )的相关养殖或种植技术,综合百科栏目还介绍了该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管理,关注综合百科发展动向,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综合百科技术怎么管理的要点,是您综合百科致富的点金石。
以上文章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人立场,如需删除,请注明该网址:http://23.234.50.4:8411/article/1383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