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章总则第一章 党的群团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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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章总则第一章
团章总则前两段是什么?
党的群团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通则
第一章团员
第二章共青团的组织体系
第三章共青团中央组织
第四章团的地位和军队的组织
第五章共青团基层组织
第六章团的干部
第七章团旗、团徽、团歌和团员证
第八章联盟基金
第九章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关系
通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而奋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长起来的,一直站在革命斗争的最前沿,有着光辉的历史。在建立新中国、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为党培养和输送了大批生力军和工作骨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青团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了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艰苦奋斗,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努力为党和国家输送新鲜血液。
党的群团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到共青团各项工作和建设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树立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增强团支部的组织力量,强化团支部的政治功能, 并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团支部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是共青团开展工作的基层单位,是共青团一切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负责直接教育、管理和监督团员青年,组织、宣传、团结和服务青年。
第三条团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守宪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
(二)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建带团建,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3)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团化发展道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团内民主,尊重团员的主体地位,严肃团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执行。
(六)坚持改革创新,全面落实党对共青团改革和从严治团的要求,推进组织和工作创新,生动活泼地开展工作,不断扩大团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面,不断增强对青年的凝聚力、组织力和感召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四条团支部的建立一般以单位、地区、领域为单位,主要方式是单独组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团体、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连(中)等基层单位,凡有团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团支部。
团支部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团支部成员人数可适当放宽。
第五坚持团在哪里,团就建在哪里,团支部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不一定与党组织和行政体制完全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的特点,灵活设置团支部。
规模化、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业楼宇、行业组织、居民小区等。其中符合条件的,应成立团支部。
成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近、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联合团支部。
项目、工作项目等。持续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团支部。
外来务工人员多,工作或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农民工应由流出地组织起来,纳入流入地团支部管理,或依托园区、商会、行业组织、驻外办事处建立农民工团支部。
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工作的年轻人,在新媒体工作的年轻人,
自由职业者、留学归国青年等新兴领域青年中,积极探索依托企业、社会组织、行业组织、“青年之家”、网络等载体成立团支部。第六条团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后,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如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可以直接向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提出申请,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也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团支部的决定。
上级团委或所在乡镇(街道)团(工)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团员大会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团支部书记、副书记。团员大会召开后,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团委递交选举结果报告。团支部成立批复和选举结果由批准其成立的团委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团员大会召开后,上级团组织和该团支部应当在1个月内,建立、完善“智慧团建”系统中团支部相关信息。
第七条对因团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团支部,上级团委应当及时通报其同级党组织,并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团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团支部报同级党组织、上级团委批准,也可以由上级团委与其同级党组织协商后直接作出决定。
第八条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团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团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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