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法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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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法条
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房地产抵押登记实施细则?
第四章房地产登记权
第九节抵押权登记
第七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建筑物全部或者部分抵押的,应当同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备案的预购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
前款所称在建建筑物,是指未进行首次登记的在建房屋等建筑物。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七条房屋抵押权变更、转让、消灭的,当事人申请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登记证书;
(二)抵押的房屋发生变更、转移或材料毁损的;
(3)其他必要的材料。
房屋竣工并首次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当事人应当申请将房屋抵押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登记。
第七十八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2)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
(3)其他必要的材料。
预购商品房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变更为商品房抵押首次登记。
第五章其他登记
第一节注册更正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权属证明;
(二)确认登记材料确有错误的;
(3)其他必要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确认不动产登记簿错误记载的利害关系人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与不动产权利处分有关的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除外。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证书填写不正确,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时需要更正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予以变更,并将变更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证书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正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房地产登记机构发现房地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内依法更正;但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除外。
第2节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确认有利于已登记房地产权利的材料;
(二)确认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材料有误的;
其他nec
第八十四条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第三人因处分权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中涉及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继续申请的,应当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了解异议登记存在并承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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