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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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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条件

1.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新迁入本市且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已办理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符合条件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 应当按当年月缴费标准从申请当月起至年末剩余月份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申请当月起至年底剩余月份,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领取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或居住在本市的新生儿,可按当年月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或申请)当月至年末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自出生之日(或申请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本市特困人员、孤儿、实际无人照料的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人员等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年月缴费标准,从认定当月起至年底剩余月份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自登记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从领取款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上述四类人群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也可中途参保,但需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并在缴费到账后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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