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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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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买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也包括被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它通过侵犯国家机关依法解救被买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侵犯了被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本罪的客体是依法进行解救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救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收买人的关系。

(1)本罪的客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救工作。实践中,被救助人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乡镇干部等。还包括受救援机关委托协助执行救援公务的人,如受雇为救援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人等。

(二)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被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则不构成本罪的客体。此外,官方救援的执行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救助人因随意抓人或者殴打他人而受到群众阻碍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对阻碍的人给予行政处罚。

(三)必须是正在履行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实施,就是救援工作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行为人对执行过救助职责的公安人员不满,看到公安人员经过,纠集多人围攻、辱骂公安人员。这位公安人员没有执行救援任务。

2.客观要素。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要元素。

本罪的主要要件必须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事实上,由于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确定了具有一定威望和号召力的人,所以很少有未成年人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该条的限制,本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组织、集结、策划、指挥、煽动的人。根据案件事实,首要分子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参加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按照本罪定罪量刑。因此,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的其他参与者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中,行为人故意的具体内容是,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故意聚众阻碍解救。这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聚众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意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本罪虽然是聚众斗殴罪,但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在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活动中,只要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符合上述条件,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其他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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