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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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
根据《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医保[2021]34号: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具体报销比例为:
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三级、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二)参保城乡居民分级诊疗和重大疾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
二、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万元。
患者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等级标准)依次降低20%,但降低幅度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
疾病分级诊疗不设起付线,实行定额报销。病人的住院自付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但应严格执行转诊制度。对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结算标准为3A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病种定额标准的30%报销,三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50%报销。不符合疾病分类诊疗的参保患者在自主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正常报销。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不纳入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封顶线计算基数。
三、大病保险政策
(一)全省参保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个人自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5000元部分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逐段提高。
补偿基数为: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0%;10000-20000元(含20000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贫困人口实行优惠保障政策。全省参保农村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和门诊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超过起付线2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比例逐级报销。
补偿基数为: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三)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基金赔偿范围,最高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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