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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别 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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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在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做保证期间。所谓保证期间,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该期限是恒定的,不会被暂停、中断或延长。

银行必须在该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银行主张担保责任的途径,既可以是向法院起诉,也可以是向担保人发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银行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则开始计算被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只要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或者借款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才能解除。

但如果银行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解除。面对银行要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明确拒绝。

那这个保证期怎么确定呢?

一般来说,保证期间会在银行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可以根据保证合同确定保证期间的长短。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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