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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 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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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

来源:刑事问答

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是否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是否可以撤回?

答:

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必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解读: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的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可以延长十五天)的限制,因此没有必要延长十五天的审查起诉期限。

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案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由监察机关移送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解读:一是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是对只有部分证据有待查证,但有能力自行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更有利于正确办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

3.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调查)不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内(可以延长十五天)退回,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调查)以两次为限。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羁押期限,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限内可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不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一个月内(可以延长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规定,补充侦查(调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调查)以两次为限。【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四世。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要办理不起诉,至少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一次。

解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3010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对此进一步解释: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一次,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再次补充侦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认为没有必要退回两次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至少退回补充侦查(调查)一次。

5.在审查起诉阶段,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的形式提供证据材料。如果材料是

解读:《监察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最佳网络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根据这一规定,从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起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止,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补充证据,包括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法律文书16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号制作说明,人民检察院在自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助时,使用该文书的依据。

要求公安机关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2020版)》形式补充证据材料的,没有强制期限和频率要求,可以在强制措施期限内(取保候审一年,监视居住六个月)完成。由于补充侦查(调查)不退回,《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关于补充侦查(调查)只能退回两次、补充侦查(调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的要求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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