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综合百科
  3. 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

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

简介:关于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的相关疑问,相信很多朋友对此并不是非常清楚,为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知识要点,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讲解内容,希望下面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
如果有更好的建议或者想看更多关于综合百科技术大全及相关资讯,可以多多关注茶馆百科网。

烟台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 《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 的通知

烟电[2022]2号

区民政局(社会局):

《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6日

(此片自愿公开)

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21〕4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珉〔2021〕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的,应养的;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捷;

(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三条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二、三级残疾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抚恤优待和高龄津贴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和其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要求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法律义务人是一个贫困的人;60岁及以上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水平,且财产符合当地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残疾等级为三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水平,且其财产符合当地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人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其财产符合当地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人。

第五条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无实际赡养人儿童、重点困难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无实际赡养人儿童、重点困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劳动能力、收入来源、财产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书面声明、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残疾人还应当提供残疾人证。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可能符合贫困人口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第七乡镇人民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赡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求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拟认定的特困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明确护理护理标准等级。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确认为特困的人员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于未被认定为贫困人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城乡统一前,对拥有承包地或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的农村特困人员,普遍给予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的救助和扶持待遇。

第十二条对于已在公安机关登记户口,符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的滞留人员已查询确认身份并返乡后,结束滞留地救助供养,在其原户籍地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政策。

  第五章能力评估

  第十三条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以上指标,6项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已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地方,要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关标准,做好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护理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六章照护监护

  第十六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安排供养服务机构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第十七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其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格式统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签订,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照料服务人员(机构)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状况和服务需求确定相应的服务标准。

  第十八条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应当对法律规定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监护人进行确认,并指导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对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的,经特困人员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由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对法定近亲属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无法定近亲属监护人且没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特困人员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七章待遇终止

  第十九条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重新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第二十条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护理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审核终止。

  第二十一条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及时办理终止手续,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低保、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民政部门可根据此认定细则制定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原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烟台市特困人员认定细则的相关养殖或种植技术,综合百科栏目还介绍了该行业生产经营方式及经营管理,关注综合百科发展动向,注重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内容全面新颖、重点突出、通俗易懂,全面给您讲解综合百科技术怎么管理的要点,是您综合百科致富的点金石。
以上文章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人立场,如需删除,请注明该网址:http://23.234.50.4:8411/article/1063207.html